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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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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2002年国务院又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内容对《公积金条例》进行了修订。

  《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由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老师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每个设区城市依法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管理中心是公积金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接受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是以财政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政、人民银行、审计、职工、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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