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地产估价师 > 房地产估价师备考资料 > 物权法指导:国家机关的物权

物权法指导:国家机关的物权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物权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的物权的规定。

  本条是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的物权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这对保护国家机关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法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机关法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从物权角度作出了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物权法颁布后,需要制订国有财产管理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财产的管理制度。国有财产权作为一种物权,有关这种权利的归属及其内容的基本规则已经在物权法中做出规定,但也要看到,国有财产的行使及其监管又具有特殊性,因而单纯依靠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区分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对其占用的财产的处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本条对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国家机关直接占有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10月17.18日
?09房地产估价师老师辅导,现在报名可获赠08年课程!
?环球网校2009房地产估价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查询

房地产估价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房地产估价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房地产估价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