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
收藏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规定。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例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块地,如果丙、丁都涉及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也是本条规定的内容。例如,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后,作为供役地权利人的乙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和丁。如果只有受让人丙涉及甲的通行地役权,而与受让人丁无关时,那么丙仍然要继续向甲提供通行地役权的义务,地役权只对受让人丙有约束力。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10月17.18日
?环球网校2009房地产估价师网络远程辅导方案
编辑推荐
上一篇: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
下一篇:物权法复习:地役权消灭
最新资讯
- 2025房地产估价师教材2024-11-15
-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前复习资料: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三页纸2024-11-06
-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报考复习材料: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科目考前冲刺三页纸2024-11-06
-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资料下载: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考前三页纸2024-11-06
-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资料: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考前三页纸2024-11-05
- 2024房地产估价师重点考点内容: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科目2024-10-23
- 房地产估价师2024年备考有必要刷题吗?2024-10-21
- 2024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提分秘籍2024-10-21
- 2024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难度如何?冲刺密集奉上2024-10-21
- 2024房地产估价师备考攻略经验:仅三周,攻克考点记忆难关!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