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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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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如基于租赁或者借用等正当法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当事人双方多会对因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责任做出约定。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往往由所有权人负担,因为有权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即是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的补偿。例如甲将其自行车租给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给甲30元钱使用费,半年后自行车因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此时,一般情况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因为乙每月所支付的租用费即是对自行车使用价值的补偿。当然,如果乙采取破坏性方式使用自行车,致使自行车提前报废,如果双方对此有事前约定,那么按其约定处理。实践中,在有权占有情况下,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而产生损害,其责任确定和解决方法并不棘手。按照一般的惯例,如果要把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租给他人使用,应当先收取一定的押金,作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损坏后的担保。

  但当这一问题涉及无权占有时,权责的确定和实际解决的办法就不那么容易了。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些争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阅国外立法例,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为瑞士,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2)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其他国家立法例虽然没有类似瑞士的明确规定,但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我国中国台湾“民法”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外国立法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逻辑是,法律对于占有赋予了几种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的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本法采纳上述立法,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种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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