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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师制度与政策备考: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更新时间:2010-07-21 10:44: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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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因素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解释》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解释》的这个规定,正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并不需要合作各方“共同经营”的精神相吻合。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常复杂,投资者出于自身条件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而不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即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合作各方有权约定是否共同经营。既然法律不要求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当然也没有必要要求合作各方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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