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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备考复习资料5

更新时间:2011-08-02 13:47: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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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地产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lesson$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估价师以“房地产价格老师”的身份发表自己对估价对象价值的见解、看法或观点,即估价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而不应被视为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估价对象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虽然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但并不意味着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估价专业意见的作用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咨询性或参考性的;另一类是鉴证性或证据性的。为委托人自用而提供的估价(估价报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通常属于咨询、参考性的;为委托人向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估价报告是给委托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别是给众多的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通常属于鉴证、证据性的。在这两类起着不同作用的估价中,估价师和估价机构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起鉴证、证据性作用的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大于起咨询、参考性作用的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单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因此,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B、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因此,对于咨询性或参考性的估价专业意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C、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因此,对于咨询性或参考性估价专业意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但对于鉴证性或证据性的估价专业意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要承担责任。

  D、对于咨询性或参考性的估价专业意见和鉴证性或证据性的估价专业意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不论是起着何种作用的估价,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如何,估价师和估价机构都应当认真对待,勤勉尽责地去完成。

  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房地产估价在内的“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文本)第22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第2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173条。

更多信息请访问: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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