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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考前复习:第五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更新时间:2013-03-06 14:23: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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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制度与政策辅导: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 物业管理概述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以分为: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其中专项服务是物业服务开展多种经营的主渠道。

  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按先后顺序分4个阶段:1.物业管理的策划阶段;2.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阶段;3.物业管理的启动阶段;4.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阶段。

  物业管理策划阶段的工作包括:

  1、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3、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及有关制度

  4、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四个基本环节。

  这四个环节均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主持。

  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的启动阶段:

  1、物业的接管验收

  2、用户 (业主)入住

  3、档案资料的建立

  4、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的全面启动以物业的接管验收为标志。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市场的供需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租用人。

  业主的权利: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一个机构,而不是一次会议)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最初的管理规约可由建设单位依据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代为拟定,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业主签字后生效。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 物业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收取物业管理费; 在物业管理经费的筹集中,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是物业管理经费长期稳定的主要来源。

  2、 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3、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和利润; 开展多种经营,创造经济收益,以业养业,补充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有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利用自身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4、 政府多方面扶持

  5、 开发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支持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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