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选
【福州公选报考范围】
1.福州市市级机关、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可以报考市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2.福州市、各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的、且符合拟遴选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报考市级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具体为: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福州市各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五种对象外,只能报考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上述对象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系统在福州市及各县(市、区)的直属或派驻机构。
【福州公选报考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报考人员为市级机关的需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9年7月31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遴选职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报考者专业与遴选所需专业应当一致,且该专业的学历(位)层次也必须与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学位要求相匹配,专业、学历、学位须三者一致。
报考者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
双学历(位)的报考者,其第二学历(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但该双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上述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的查询平台查询认证。
本公告所指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党政机关工作,下列情形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在福州市级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
(2)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单位)工作的,或福州市级机关在上述地方的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工作站等),以及在上述机关(单位)挂职的经历。
(3)在执纪执法部门在一线工作岗位工作的经历,如分局、看守所、拘留所、基层大队、中队等。
(4)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等与年限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5年7月31日为截止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但未满招考职位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情形的;曾因“为官不为”受到效能问责、“下课”处理、党政纪处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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