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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16-02-16 14:26: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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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必备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编辑整理发布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之民事诉讼法供各位学习,环球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还提供了公务员考试相关招考备考信息、复习资料及精品课程请广大考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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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

  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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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

  10. 普通案件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天内审结。

  1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2. 特别程序适用于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独任、基层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上诉,二审3个月内审结。

  14. 不服一审裁决的,十日内上诉,二审30日内终审裁决。

  15. 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进行抗诉。

  16.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发动主体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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