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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公务员工作未满五年不得跳槽

更新时间:2010-01-13 09:11: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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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试行办法》出台,约定期内辞职要付违约金

  近年,考上公务员被不少市民视作端上了“金饭碗”,因此公务员考试竞争愈发激烈。而今后,不仅端起“金饭碗”很难,想放下也不容易了。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市各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试行办法》,《办法》对公务员辞职作出了各种限制。

  工作不满5年不得辞职

  据了解,该办法是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办法》要求,新录用的公务员,加上试用期,在机关工作不满5年的,不得辞职;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也无法辞职。

  同时,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公务员,也不得辞职。

  约定期内辞职要付违约金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已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签订协议约定了工作期限的公务员,若提前辞职,须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辞职后90天内重新就业的,应在报到后30天内,将档案转至相关人事部门保管;90天内未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则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该负责人称,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公务员,其辞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跳槽须避原工作相关业务

  此外,该《办法》对公务员跳槽后所从事的工作也作了限制。该负责人强调,原为领导的公务员辞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能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普通公务员的离职时间限制为两年。”该负责人说,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相关部门将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人员,且没收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接收单位也将被处以被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点击查看:2010年重庆市选派(调)生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务员频道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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