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在协议生效快一个月时,双方才想起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审查。小张想知道,他们的申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15天仲裁审查申请期间,仲裁委员会还会受理吗?
【解答】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条文释义
上述法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后的受理程序,并列举了五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程序
(一)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关于收到仲裁审查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期限,各地仲裁实践中做法不一。具体个案的复杂程度,各个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上述法条没有对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用了“及时”一词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予以规定。
为方便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当即受理;双方当事人先后提交申请的,应当以后提起的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并尽快决定是否受理。
(二)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是针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作出的,而不是针对仲裁申请。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同一事实、理由依法申请仲裁。
受理的情形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要求,又不属于本条所列不予受理情形的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属于仲裁委受理争议范围
《办案规则》第二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就不在该范围内的争议内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调解协议中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书面放弃该部分内容的,可以就其余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收到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对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对申请不能受理,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
为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超过15日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履行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客观事实,并且涉及双方当事人诸多权利义务,不宜通过仲裁审查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对此的妥协赋予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已经法院司法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有两种途径,一是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出具调解书;二是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已确认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宜也没有必要再受理仲裁审查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时,应当注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以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份调解协议先后作出确认。
小提示:想要做人力工作,就得考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怎么才能及时知道本地区的人力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呢,不要着急,来申请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及时给您发短信提醒哟~为了不耽误报名考试,快来免费申请吧,好方便呢~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以上是环球网校编辑整理的人力资源实训: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更多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精华资料,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