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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要点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3)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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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要点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同工同酬的权利

  (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5)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6)劳动者的守法义务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权利。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⑤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不能用途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尊重劳动者知情权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

  (5)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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