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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人力资源师知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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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和受理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5日内做出决定。

  3.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的5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送达申诉人。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

  (2)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要求和理由;

  (3)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4)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并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二)案件仲裁准备

  (三)开庭审理和裁决

  (四)仲裁文书的送达

  1.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超过一年,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这一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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