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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人力资源师知识: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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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

  2.合议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强制原则。此项原则的含义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回避原则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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