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社会工作者 > 中级社会工作者备考资料 > 2010年社会工作实务辅导: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2010年社会工作实务辅导: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10-04-20 19:13: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社会工作者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妇女社会政策法规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财产权益

  妇女的人身自由与人身权利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政治权利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实现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适当比例的妇女代表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活动参与权:平等地从事科学、技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知识产权:平等地依法享有智力活动成果。

  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平等的劳动权益——除不适合的工种岗位外,录用标准平等、同工同酬、晋级、晋职、评定职称等一视同仁;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

  各级政府、劳动、卫生、工会、妇联等是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关。妇女有申诉、诉讼的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受保护;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继承财产的处分权;农村妇女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保护

  人身权利

  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从心理、生理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女婴卖淫、嫖娼隐私等

  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生育权益:生育权及特殊保护

  家庭财产权:平等的财产权及离婚时的特殊保护

  监护权和抚养权益:平等的监护权和离婚、丧偶等的特殊保护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式方法

  (一)主管部门保护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负有责任

  有下列侵犯妇女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设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保护

  立法保护

  司法与执法保护

  (预防、建立妇联特邀陪审员的制度)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法律服务和援助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2009年社会工作者考试各地成绩查询

·2010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6月19、20日

·2010年社会工作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更多信息请访问: 社会工作者频道   社会工作者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社会工作者资格查询

中级社会工作者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社会工作者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社会工作者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