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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城镇住房救助

更新时间:2012-05-22 17:21: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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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辅导:城镇住房救助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与保障形式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首先阐明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保障方式,即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并且应当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节知识重点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受理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公示及登记。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六节重点

  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享受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发放

  (1)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2)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3)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六节重点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与退出

  1?关于年度复核

  一方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另一方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关于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节思考题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大、保障形式有哪些?

  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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