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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知识串讲:第六章

更新时间:2013-05-03 21:44: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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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是我国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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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

  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是我国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

  2、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青少矫正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法,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200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罪于社会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限期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4、社区矫正的内容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5、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6、社区矫正的特点是:社区矫正的福利性、社会性、专业性。

  7、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需要具备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外,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8、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9、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靠社区群众监督与矫正的刑罚方法。

  10、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行刑、矫正、安置救济。

  12、社区矫正的内容是:行为督导、教育矫正、组织公益劳动。

  13、社区矫正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多个相关部门。

  14、人民法院的作是司法解释。人民检查院的作用是执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是组织有关单位、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作用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

  二、1、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2、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3、人民调解的性制裁: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4、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5、人民调解,形成了城乡村(居)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每十户设一名调解委员会或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一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

  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7、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是:①依法调解原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是从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调解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和行为准则,表明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和法制性。

  9、人民调解的程序:①受理纠纷②调查研究③进行调解④结束调解

  10、申请调解需要的条件:要有明确的申请调解人,要有具体的调解要求,要有提起申请调解的事实根据,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1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申请受理,主动受理。

  主动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基本来源和重要形式。

  受理纠纷的第一道程序是:登记。

  12、结束调解的两种情况是:是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二是经过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

  13、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①不得徇私舞弊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③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不得吃请受礼。

  14、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

  1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强制的权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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