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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知识串讲:第七章

更新时间:2013-05-03 21:46: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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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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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以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一项褒扬性和优待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1、1988年就颁布了《军人抚血优待条例》

  2、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死亡抚血的对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5、我国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①烈士: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称为后人楷模的。另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②因公牺牲: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③病故:现役军人除因公牺牲种类里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6、死亡抚恤的类型: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7、一次性抚恤金给予的形式:货币形式

  8、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9、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0、定期抚恤金是:按月给予的抚恤金。

  11、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12、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13、残疾抚恤的对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

  14、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至十级的,均可享受抚恤,因病致残,定为一级至六级的,方可享受抚恤。

  15、现役军人的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16、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血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②优抚安置不低于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③转业士兵安置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

  17、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待遇情况:①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③配制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18、供养终身的两种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

  19、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的: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20、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和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1、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②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寂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与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③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22、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①安置一般是指对特定对象(如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的扶持,帮助或就业安排。

  2、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为2年。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

  3、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第二,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第三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第四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以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第五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方针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5、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伍义务兵一并安置。

  6、士官退役的条件:①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②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③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④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⑤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7、士官退役包括:复员安置、专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8、退役士官复员安置的规定:复员安置的条件和复员安置的办法

  9、复员安置的条件:①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②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10、复员安置的办法:①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②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11、关于转业安置的条件:①服现役满10年的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12、关于退休安置的条件:①年满55岁的②服现役满30年的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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