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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7-05-16 13:38: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5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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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环球网校提供特许权使用费)

  其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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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1.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3.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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