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暂免征税项目
暂免征税项目
1.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 生育妇女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6. 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每年两次。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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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中国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8.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 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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