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实施”以下内容分享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的相关知识点,具体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环球网校提供涉税鉴证)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老师协助,或者向相关老师咨询。
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老师的工作,并对老师的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
主要包括:事实方面、会计方面和税收方面。
3、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4、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提示】鉴证人在取得证据时要考虑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5.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
【提示】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例如将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
6.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
(1)工作底稿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2)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査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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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事项除外的有( )。
A.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的
B.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的
C.公安机关根据规定需要的
D.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需要的
E.委托方的关联方因自身业务需要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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