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以下内容分享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的相关知识点,具体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环球网校提供涉税鉴证)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是根据规定,出具的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2、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提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的情形:
①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法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②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③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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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包括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和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是指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
(2)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是指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
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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