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分红权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分红权”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分红权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分红权
1、有限责任公司(环球网校提供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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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王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赵先生遂诉请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公司回购其股权。那么,赵先生提出的以下诉讼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赵先生以在股东会遭到排挤.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B.房地产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C.王先生操纵股东会作出决议转让房地产公司主要财产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所以选项A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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