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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更新时间:2017-07-16 14:04: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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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房产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一、房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球网校提供房产税)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注意】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当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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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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