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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更新时间:2017-07-24 14:43: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1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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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契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环球网校提供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例如地震新建房)

  4、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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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契税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中不征或免征契税的是( )。

  A.以实物交换房屋

  B.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

  C.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D.企业合并中,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且原投资主体不存续的

  【答案】C

  【解析】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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