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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7-07-25 15:07:5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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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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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下列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是( )。

  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C.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D.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答案】C

  【解析】A错误,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错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D错误,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市,其纳税地点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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