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

更新时间:2017-07-28 13:56: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收藏59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环球网校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五、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搬迁企业的用地,不使用的,免税。

  七、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十一、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供热企业自用土地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界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十三、核电站用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六章车船税法定减免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单项选择题

  1、 2015年度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上共有建筑物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甲企业使用其中的4/5,乙企业使用其中的1/5。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在2015年1月份新征用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耕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下列关于甲乙企业2015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18400元

  B.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6400元

  C.甲企业纳税4800元,乙企业纳税24002元

  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2000元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4÷5×4=25600(元)

  乙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1÷5×4=6400(元)。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七章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六章车船税法定减免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及税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优惠规定”,请广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识点内容。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