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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九章免征耕地占用税

更新时间:2017-07-31 19:09: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8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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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九章免征耕地占用税”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耕地占用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税收优惠——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事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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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下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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