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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2017-08-17 17:55: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6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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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消费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环球网校提供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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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

  B.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

  C.直接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的应税消费品

  D.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奖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消费税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代收代缴,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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