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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更新时间:2017-08-14 17:08: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5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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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环球网校提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如下:

  1、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2、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委托方: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受托方: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3、消费税纳税环节

  委托方: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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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委托方: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受托方: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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