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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定金

更新时间:2017-09-27 10:12: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2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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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定金”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定金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定金

  一、违约定金(环球网校提供定金)

  1、定金合同的生效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种类

  1.违约定金

  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3.证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

  5.立约定金:为保证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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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而违约金是在违约时支付。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是担保作用,违约金则反映的是合同的责任。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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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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