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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发生原因

更新时间:2017-09-25 19:03: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7收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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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的发生原因”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环球网校提供债的发生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

  (1)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

  因缔约过失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过失;

  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④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因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债具有如下特点:

  ①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②被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③属于法定之债。

  (3)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本人则负有返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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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发生后,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因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

  ②属于法定之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不当得利属于一种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故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根据)。

  (3)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

  ①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②不当得利还可因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等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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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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