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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7-09-29 13:26: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3收藏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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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环球网校提供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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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抗辩权是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权利,下列抗辩权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的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行使;(2)选项B: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3)选项D:先诉抗辩权由一般保证人行使。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特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些情形有(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欠薪不付

  C.丧失商业信誉

  D.与第三人有重大涉诉民事纠纷

  E.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ACE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选项A);(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选项E);(3)丧失商业信誉(选项C);(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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