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租赁合同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考点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租赁合同”以下内容分享债法的合同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对待,掌握债的必考知识点。
租赁合同
一、(环球网校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二、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五、改装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租赁物毁损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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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买卖不破租赁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③出租人履行告知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
④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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