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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答疑:债权的消极效力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5-31 13:33: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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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税务师考试答疑:债权的消极效力有哪些”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问题答疑,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务的消极效力:

1、债务的效力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

①主给付义务(如给付购买的小汽车)和从给付义务(如给付与所购买小汽车有关的文件、资料);

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如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

(2)附随义务

(3)前合同义务

(4)后合同义务

2、债务违反的样态及其效力

(1)给付不能

①事实不能、法律不能

②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

(2)给付拒绝,是指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确地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3)不完全给付

(4)给付迟延

3、债务违反的一般效力

(1)强制履行,包括直接强制履行和间接强制履行(如出租人不履行修缮房屋之义务,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而由出租人承担修缮费用);

(2)损害赔偿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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