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管辖二
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行政诉讼管辖二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它适用于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C.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注意区分三大诉讼在解决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不同:(1)行政诉讼是“最初收到起诉状”;(2)民事诉讼是“最先立案”;(3)刑事诉讼是“最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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