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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二》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9)

更新时间:2010-06-03 09:30: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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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借款利息

  (2)财产保险、运输保险

  (3)修理费用

  (4)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

  (5)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6)研究开发的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7)净损失

  (9)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变化,比照企业所得税

  (10)从业人员工资、薪金

  (11)三项经费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13)业务招待费支出

  (14)公益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

  (16)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低值易耗品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9)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例: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

  A.各种赞助支出

  B.个体户业主的工资支出

  C.财产保险支出

  D.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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