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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实用问答(4)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31、 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32、在处理土地对权属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是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3、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说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5、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谁编制?

  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6、武汉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谁批准?

  答:国务院。

  3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或省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正确。

  3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几年?

  答:一般为15年。

  39、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哪些用地区域?

  答: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40、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正确?

  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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