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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用地者需支付、缴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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