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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之保险合同(2)

更新时间:2011-01-24 21:53: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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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

  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5)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6)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7) 保险价值;

  (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

  3 保险合同的解释:

  (1)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书写的内容效力优于打字的内容、打字的内容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优于保险单上原来印就的条款。

  (2)文字解释原则;

  (3)当事人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4)专业解释原则;

  (5)“疑义的利益”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词发生疑义或含义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临时保单,是指需要进一步处理,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临时保单;

  3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通常由四部分组成:声明事项、保险事项、责任免除和条件事项;

  4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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