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辅导: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一、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类型、实质及其特点
(一) 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3)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例题:判断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R)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类型
根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具体特征,土地违法案件大致可分为九类:
(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使用土地;经非法批准而占用土地等。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包括买卖土地、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两类。
(3)非法行使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案件,包括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有一定批准权但超越批准
权而非法批准(即超量批准、越类批准、变类批准、越域批准、分散批准或违禁批准)等类型。
(4)应交还而拒不交还土地案件。
(5)破坏土地资源案件。
(6)非法占用征地费案件。
(7)侵犯土地权属案件。
(8)违反《土地复垦规定》案件。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案件。
(三) 土地违法案件的实质
土地违法案件的实质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刘?公民或法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责令其履行和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或使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四)土地违法案件的特点
土地违法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发案率较高
主要原因有:第一,执法基础差。第二,土地管理工作面广量大第三,执法手段不适应。
2.处理难度大
首先,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面宽、数量大,其次,土地管理部门只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对违法者起威慑作用的强制执行权要依赖于有关部门;第三,土地法制自身不完备,配套法规跟不上,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
3.具有行政处罚和司法监督两重性
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在法律规定职权范围内,对处于被管理的公民或法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单方的行政处罚或处理,以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但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司法监督来检验其行政行为有无不当。
例题:土地违法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A. 发案率较高
B. 处理难度大
C. 具有行政处罚性质
D. 具有司法监督性质
答案:A.B.C.D
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含义、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含义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定性、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的全过程。
(二)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目的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具体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
2.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4.宣传法律,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三)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分级负责的原则
4.协同办案的原则
5.回避原则
6.不适用调解原则
7.办案程序法律化原则
例题: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有
A分级负责的原则
.B. 协同办案的原则
C. 回避原则
D. 不适用调解原则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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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一)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确立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原则
确立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两个:一是要便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二是兼顾管辖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三)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类型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确立的原则,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理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级别管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分别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地(市、州、盟)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划分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2)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规定应 当报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3)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4)国土资源部受理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5)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例题:判断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R)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辖区与土地违法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权限。其目的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纵向划分,地域管辖是横向划分。目前,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跨行政区域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2)飞地、插花地的管辖。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由土地管理部门自由裁定的管辖。有三种类型: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2)移转管辖。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或同意,把某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下级部门移转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管辖权交给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这种移转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没有决定权。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以及法律上规定的其它原因。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例如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发生的案件,应由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4)查处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自己查处。
四、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是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手续,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高效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送达、执行、查封、结案。
(一)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的方式。
(二)立案立案是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作为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对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抄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调查
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活动。调查应遵循及时、合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经批准立案后,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一般不少于2人。承办人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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