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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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让渡给使用人,并由使用人定期向房屋所有权人交付房屋租金的行为。其中,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出租人,房屋使用人是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既包括承租人用于居住的情况,也包括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房屋租赁的主要原则
1.房屋租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财产权交易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是指各级政府交由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根据政府授权规定,其中有的房屋可以出租经营,有的房屋不得出租经营。
3.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4.房屋租赁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可以出卖、交换其所有的房屋。但是,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房屋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5.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6.我国尚存一定数量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这部分房屋租赁带有一定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缘于住房性质的特点,这种住房福利不仅限于承租人,也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因此,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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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一般约定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三)关于转租房屋的规定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约定,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转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由于转租合同依据房屋出租合同而存在,因此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同时,在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禁止性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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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房屋租赁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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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两项登记备案制度。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市场税收,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市场广泛开展以来,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大量发生,以至成为违法犯罪场所的一个特点。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违法犯罪多发场所重点查防,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2.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4)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4)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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