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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1)

更新时间:2013-10-25 00:18: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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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第六章:理财规划法律基础

  本章重点内容包括:

  1.了解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有多种分类标准,通常我们按照权利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而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不是十分强烈。掌握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也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在理财规划业务中,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视为要约,而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所寄送的价目表、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客户的申请一旦被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在理财规划业务中,理财规划师代表所在机构接受客户的申请,即表示做出承诺。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理财规划师在审查完客户的申请后,均与客户签订书

  面合同,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之际成立。

  合同是双方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而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方式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理财目标、工作内容、理财方案的交付方式和期限、理财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的特别声明等。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过程。概括地说,合同的履行应坚持三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

  3.了解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型的信托是由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它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是将财产委托转移他人的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4)解任受托人权

  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财产转移的义务

  委托人作为信托关系的设定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这是委托人最大的义务。

  (2)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支付报酬或费用的义务

  信托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属于有偿信托,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自己垫付了有关费用或因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委托人有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有:

  (1)受托人有报酬请求权

  受托人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取决于如下情况:其一,信托合同是否有明文约定,只有信托合同上有明文约定受托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否则无权取得报酬。其二,受托人是否属于营业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属于营业受托人,自然是一种有偿信托。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义务包括: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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