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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

更新时间:2013-11-14 18:51: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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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级理财规划师考试常考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换言之,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不成立法律行为。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内容残缺不全的意思表示,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③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仅存在于内心的意图、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心意图虽表达于外部,但他人无法识别的,均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了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合同行为的成立中,须具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特别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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