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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登记规则

更新时间:2013-11-15 17:41: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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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土地登记规则(修正)》辅导

  一、《土地登记规则(修正)》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标题】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5-12-28

  【实施日期】1996-02-01

  【有效性】有效

  二、重要条文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十五条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十八条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章除有关通告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例题:土地登记以( )为基本单元。

  A.宗地B.乡级C.县级D.市级

  答案:A

  解析: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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