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六章知识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能够实现而设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或权利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要跟随主债权一起移转和消灭。
(2)不可分性。主债权未受到全部清偿之前,担保物权人都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被分割成数个部分,各部分仍然就全部担保物享有权利;如果担保物被分割成数个部分,分割后的数个部分仍然要担保主债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如果有剩余物或变形物,担保物权仍存在于剩余物或变形物上,如以房屋作担保物,房屋被他人毁损,担保物权仍存在于侵害人的损害赔偿金或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上。
我国《担保法》上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1.抵押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规定了以下几种:(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禁止流押: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根据财产的不同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财产抵押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产生。有以下种类: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向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为登记对抗主义。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中,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中,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实现的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第三人的追偿权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质权
质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和权利,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的特点在于要将担保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此外,我国规定只有动产和权利可以设定质权,而抵押权可以在动产、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上设定。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1)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占有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双方约定由出质人代为保管质物的,质权不生效力。
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条款,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凭借优势地位侵害债务人利益。
(2)动产质押的效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的权利有: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有剩余的再依次抵充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关于动产质权的其余内容,和抵押权大体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权的种类有:(1)债权质权,包括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标的设定的质权;(2)股权质权,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设定的质权;(3)知识产权质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4)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生效:(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物的转让:(1)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1.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留置权须具备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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