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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八章知识点:雇主责任保险

更新时间:2013-11-27 10:08: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复习辅导第八章保险基础知识与应用汇总。

特别推荐:201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八章保险基础汇总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又称劳工保险,在中国香港称作“雇员赔偿保险”。这个险种是为了配合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保障三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所雇用人员的经济利益而举办的一种责任保险。随着我国劳动就业和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这一险种将有很大的发展前途。

  (1)责任范围

  凡投保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用过程中,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与投保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投保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战争、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实行内外科手术治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雇人员自伤、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投保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3)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2)伤残。①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给付;②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根据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参照《雇主责任赔偿金额表》的比率乘以最高赔偿额给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5天以上者,经医生证明,按该雇员的工资给付。

  3)说明。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雇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发现疾病之日该雇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

  (4)保险费的计算

  雇主责任保险采用预收保险费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投保人的估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各雇员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总额,乘以不同雇员的使用费率来计算,并在保险合同到期1月内,凭投保人提供的各雇员实际工资总额的证明,对保险费进行调整,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5)雇主责任保险的扩展责任

  1)附加医药费保险。这是保险人应投保人的要求扩展承保投保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药品、手术和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以外,一般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可扩大承保对雇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与投保人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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