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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复习资料: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更新时间:2013-03-19 14:37: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小编分享2013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考试复习资料: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点击查看: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3(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

  掌握: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

  熟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区别、联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集体协商的特征

  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

  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

  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劳动者应受到特别保护。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

  掌握: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订立的程序;

  (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

  主体:工会(没有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企业

  (二)、集体合同的类型

  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等专项合同。

  2.区域性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的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订立的区域性合同。

  (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4.集体合同的审查

  5.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集体合同的效力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了解: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工资集体协商

  了解: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及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熟悉: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

  掌握: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及其程序。

  1.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因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就是集体合同争议。

  2.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1)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方式

  ①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结束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调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编辑推荐: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3(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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