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理财规划师讲义:诉讼时效
1、概念
2、效力
3、种类
4、中止、中断、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 诉讼时效是 法律规定的 某种事实状态 经过法定时间 而产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 法律制度
* 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 在法定的 时效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 届满时,
权利人 即丧失了 获得法律强制保护其权利的 制度
* 诉讼时效是 权利人 行使请求权,获得 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法定时间界限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 诉讼时效届满 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 属于 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是 消灭了 权利人享有的 胜诉权
即 权利人 丧失了 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 权利
2、诉讼时效届
权利人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 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 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 有权接受,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 起诉权
起诉的,法院仍予以受理,不得以 诉讼时效届满为由 不予受理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3种:普通、特殊、最长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包括 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 两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两年以下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 民事法律关系 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为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
2)出售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 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于两年的
《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争议 提起诉讼的、申请仲裁的,
诉讼时效期间 4年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 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即
当权利人 不知或者不应知道 权利已被侵害,自 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20年的,其权利 也失去了 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这20年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能 中止中断,而是持续进行
四、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延长
(一)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 法定事由 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 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 消失之日起 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可以中止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
3、中止后,中止的期间 不计入 诉讼时效期间内,
待中止是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与 中止前 已经经过的 时效期间 合并计入 总时效期间
(二)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已经经过的 时效期间 统归无效,待 时效中断是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也包括 权利人提出的 保护权利的请求
2、权利人主张权利:主张其权力的 意思表示,可向 义务人、业务承担者
3、义务人认诺:承认其权利,愿意履行义务
(三)延长
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 在诉讼时效期间 确有 法律规定之外的 正当理由 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是由:由法院认定
延长的期间:法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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