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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实务基础重点内容6

更新时间:2013-04-07 18:19: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基础与法规相关知识理论与方法实务基础丨案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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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取得费的概念、构成及计算方法

  (一)土地取得费的概念

  土地取得费是为取得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费用。

  (二)不同土地取得情况下土地取得费和计算方法

  土地取得费按用地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客观费用计算。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征地费用。征地中各项费用以待估宗地所在区域政府规定的标准,或应当支付的客观费用来确定。征地费用包括两部分: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详情如下:

  1)土地取得费转自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由于与被征地原有收益有关,故可认为其中包含一定的级差地租。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单位已投入土地而未收回的资金的补偿,类似地租中所包含的投资补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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